项目名称 | 陶楼电灌站临街仓库出租 | ||||
项目编号 | CFSW-2024-QT-001 | ||||
委托方 | 陶楼电灌站 | ||||
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长丰县水务局 联系方式:0551-66668195 | ||||
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6月19日始至2024年6月29日上午9:00止。 2.竞价时间:2024年6月29日上午9:00至2024年6月29日上午9:30。 | ||||
一、出租标的情况 | |||||
出租标的 | 所在层数 | 间数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陶楼镇电灌站临街仓库 | 上下两层及附属院子 | 2 | 55 | 1 | 1.2 |
1.标的坐落位置: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陶楼镇。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房产证。标的无权属纠纷。 3.标的其他情况: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须自行了解标的现状与瑕疵。 | |||||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 1.租赁房屋的用途为经营。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在上述房屋内不得从事以下行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行业;餐饮;烟花爆竹等危险品销售、储存;畜、禽、宠物饲养;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相关行业,以及委托方认为的对以后仓库的储存作用有损害和对自身利益有损害的行业。 | ||||
租金支付及续租情况 | 1.租金每6个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须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支付。 2.本次出租年限为1年。本次出租年限到期后,经委托方与承租人双方协商同意后,承租人可续租,续租年限为1年,续租次数最多为2次。 | ||||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
承租人需要有相应的营业执照,且经营执照上所约定的经营范围不得有房屋租赁用途要求中规定的不可从事行业。 | |||||
三、承租条件 | |||||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房屋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5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应在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5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 |||||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取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 结果公告为准。 注:1.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2.同等价格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 |||||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
项目登记 | 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报送相关报价资料(营业执照、身份证及报价函等)至陶楼电灌站。 | ||||
项目竞价 | 公示期结束后对各意向承租人的报价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对报价进行比对,最高报价者确定为承租人。 | ||||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
结果公告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将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 ||||
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水务局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长丰县水湖镇北部综合楼5楼长丰县水务局528,联系电话:0551-6666819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七、其他说明 | |||||
1.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长丰县水务局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2.长丰县水务局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长丰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及时发布,该公告内容为出租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长丰县水务局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3.在公告截止时间前,长丰县水务局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
八、联系方式 | |||||
现场踏勘 | 联系人:杨磊,联系电话:13505616979。 |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 件解释权归长丰县水务局。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内景(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长丰县水务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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